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

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 楊政河


二、因果關聯的認識
有關因果關聯的問題必須薀含有下列三種條件之一。譬如:
  1)充足又必要條件(sufficient-necessarycondition)。
  2)充足條件(sufficient condition)。
  3)必要條件(necessary condition)。
(一)休姆的因果哲學
 近代英國的哲學家休姆( David Hume 1711-1776 )對「原因」所下的定義是:
C E 的原因, 倘若而且唯有( 1 C E 之前,和( 2 C E 同時有規律地發生」。
休姆認為因果關係」可用「 若~則~總是」(If then always」來表示。而「原因」只不過表明「聯合發生」的規律性會產生什麼結果而已。它本身不是「什麼」?只是表明某種「關係」而已。
最主要的是休姆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可用感覺來解釋,即使科學所講的「因果律」也不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秩序,而是一種主觀的「聯合作用」。雖然他肯定了經驗論的前提,可是連我們「心」的存在也值得懷疑。在他看來「因果律」也        不過是一種主觀的見解,而不具有客觀的、必然的、自明的原理。
因此,所謂「因果聯合關係」,也只能說是或然的,而不能說是必然的。甚至可以說,因果關係並非客觀存在的條理,而祇是主觀的聯想作用,甲、乙二印象總是先後發生,所以有甲就聯想到有乙。直言之,「因果律」不是自然明顯的原理或者超乎經驗以上的法則, 而是從習慣或經驗得來的一種觀念( idea
休姆只好走上懷疑論( Sceptism )之途,我們的知識不過僅限於蓋然率( Probabilism )的程度而已。
(二)米勒的因果哲學
米勒(John Stuart Mill 1806-1873  )乃提出了「原因就是指充分條件」之說,他認為「原因」並不等於「必要條件」,「必要條件」只表示和「因果律」有關,而且成為「原因」的「因子」( Causal factor ),並不就等於「原因」。
1)「必要條件」:意思是說,如果沒有 C 就沒有 E;或如果有 E,就會有 C
2)「充分條件」:意思是說,如果沒有 E,就沒有 C
他說:「原因就是所有條件的總合,包括正的、反的條件,通通聚集起來」(  The  Cause  is  the  sum  of talal  of the Conditions, Positive and Negative taken together  ),換句話說,導致任何事件發生的「原因」,是許多「條件」的組合,在因果之間具有錯綜複雜的關係。
但是否每一個條件都是「必要條件」呢?不一定如此。
假設:C1+C2+C3E
      C4+C5+C6E
那麼對於 E 的發生有兩個「充分條件」, 但是如果有某些條件重疊時,例如
假設:C1+C2+C3E
      C1+C2+C4E
如此, C1 C2 就成為 E 的「必要條件」,C3 C4 則否,因為 E 的發生並不直接依賴 C3 C4
(三)因果哲學的經驗觀察
1 )如果要想知道 C 是否為 E 的必要條件, 那麼我們就必須先要區別分類的各個條件,並且在透過觀察時發現,如果沒有 C 時,那麼 E 是否會出現呢?
2 )如果要想進一步了解, 到底 C 是否為 E 的充分條件,那麼在進行實驗時加上的 C 的部分,看看 E 是否會發生。
事實上,我們只能根據過去和現在的經驗來推測未來,  由此所得到對某種可能程度而已(degree of possibility )。
(四)其他學派的因果哲學
R.G.Callingwood 1889-1943 )的說法,他認為最根本的「原因」是建立在人與人(person-to-person)互相依存的活動關係上。
R.G.Callingwood又指出另外一種對「原因」的感覺, 他說是建立在「人與事」( person-to-thing )的關係上。 在這方面,高氏強調「操作技術」(manipulatory technique )。
這種現象的模式就是:
條件( Conditions  + 操作技術(  Manipulatorytechnique 結果( Effect )。
H.L.A.HartA.M.Honore認為「原因」乃是指脫離常規, 致令「事件」( Event )產生的「因子」(Cause foctor )。 換言之,「原因」的一般意義係指當一        個「原因」在本質上有某事件干預它在正常狀況下,影響「事件」進行的方向,如此便會產生另外的一個「結果」。唯有這樣和正常情況比較下才能顯出差異的,而且這才是真正的「原因」。
因此,根據哈氏與何氏的說法,所謂「原因」就是指當我們所做的某件事在正常情況下,有了偏差( deuiation from the norm ), 當這些偏差發生時,這「事」就是所指的「原因」。
三、因果律邏輯架構的分析
(一)因果律的定律
「所謂因果律, 就是在宇宙中對每一事件 E 而言,當有一組條件 C 中的每一個因素都發生時,則 E 的情況立即產生」。
(二)經驗的解釋( the empirical interprelation
按照經驗的觀察, 因果的組合有下列四種情形:
        1C1→E1       C1→E1
        2C1→E1       C2→E2
        3C1→E1       C2→E1
        4C1→E1       C1→E2
(三)因果律的先驗論(apriori
就因果律的先驗論具有三種不同的假設:
1 )分析性的( analytic )先驗論:由某事件而導致某種結果,這種說法就是屬於分析性的先驗論。
2 )綜合性的( Synsetic )先驗論
3 )假設性的( assumption )先驗論
(四)科學的解釋
「因果律」本身既非「真」亦非「假」( neither true nor false ), 它只不過在告訴我們「關於某事」(  about something)的規則
因果關係都依靠彼此間的接觸之後的感應而生(  all causation is by contact
四、佛教因果哲學的探討
如果我們用邏輯的語言來解說時,即指「每個階段都是下一個階段的充分條件」(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 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
佛教俱舍宗的哲學中,有詳細羅列十因說法,即包含了六個主因,四個次因,又稱「六因四緣」。特分別解說如下:
1 )能作因:凡能湊集事物, 使之現起的原因、條件皆屬之,即產生結果的主要原因。
2 )俱有因:對於現起事物在因與果間, 若相互為主從關係,即指因果同時現起者屬之,或稱一起作用的兩個以上的原因。
3 )同類因:因與果的性質相同者, 或助成同類的其他因子的原因稱為同類因。
4 )相應因: 即不論在任何時間、任何場所、任何行為、任何事實、任何環境,因果相為呼應,如心與心所的關係一樣。
5 )偏行因:通貫於雜染的心意識中, 使人產生種種懷疑、錯誤、無知等見解而熾盛煩惱者。
6 )異熟因:即指因果性質不同, 在不同時間、地點產生結果的原因。
就四緣來說,「緣」是指關係條件,因為諸法因緣生,宇宙萬象的生起,必須各種條件與關係湊集在一起,才能產生,然而綜合各種關係與條件的性質,不外乎有下列四種:
1 )親因緣:這緣的效力與因相同, 對於湊集事物有直接的關係,如水與風為生起波浪的原因。
2 )等無間緣(次第緣):即依次第而生, 「果」是緊隨其「因」而來,可以說它是構成有情意識能前後相續不斷的緣。如波浪的相逐。
3 )所緣緣(對象之緣): 指能現起主觀意識的客觀對象,例如有一個對象或外境可以作為發生的「原因」。
4 )增上緣:對於湊集事物有其間接的關係, 它能促成所有持續發展的緣,以達到事物發展到頂點的最有力的「原因」,例如暴風雨為促使船身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。
依據前面的六因四緣所產生的事物又可以分為五項如下:
 1)增上果:由能作因所成之果。
 2)異熟果:由異熟因所成之果。
 3)等流果:由同類、遍行二因所成之果。
 4)士用果:由俱有、相應二因所成之果。
 5)離繫果:若離惑業,修習聖道, 由此斷除一切煩惱的,稱為離繫果。
「假使百千劫,所作業不亡,因緣會遇時,果報還自受。」
張澄基教授曾對「業力」下了一個定義:
  「業力者,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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